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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压配电箱制作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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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RS在路灯监控中的应用 CONSTRUCTION SECTOR FEASTS ON CAPITAL'S BUILDING BANQUET低压配电箱制作标(部分)默认分类 2007-08-07 15:27:02 阅读155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订阅 第4.4.7条
相线对地标称电压为220v的tn系统配电线路的接地故障保护,其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配电线路或仅供给固定式电气设备用电的末端线路,不宜大于5s;
二、供电给手握式电气设备和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末端线路或插座回路,不应大于0.4s。第4.4.8条 当采用熔断器作接地故障保护,且符合下列条件时, 可认为满足本规范第4.4.7条的要求。
一、当要求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小于或等于5s时,短路电流(id)与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in)的比值不应小于表4.4.8-1的规定;切断接地故障回路时间小于或等于5s的id/in最小比值 表4.4.8-1
二、当要求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小于或等于0.4s时,短路电流(id)与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in)的比值不应小于表4.4.8-2的规定。
切断接地故障回路时间小于或等于0.4s的 id/in最小比值
当配电箱同时有本规范第4.4.7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两种末端线路引出时,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自配电箱引出的第4.4.7条第一款所述的线路,其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不应大于0.4s;
二、使配电箱至总等电位联结回路之间的一段pe线的阻抗不大于ul/u0zs ,或作辅助等电位联结。
注:ul:安全电压限值为50v。
第4.4.10条 tn系统配电线路应采用下列的接地故障保护:
一、当过电流保护能满足本规范第4.4.7条要求时, 宜采用过电流保护兼作接地故障保护;
二、在三相四线制配电线路中,当过电流保护不能满足本规范第4.4.7
条的要求且零序电流保护能满足时,宜采用零序电流保护,此时保护整定值应大于配电线路最大不平衡电流;
三、当上述一、二款的保护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漏电电流动作保护。
tt系统的接地故障保护
第4.4.11条 tt系统配电线路接地故障保护的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式要求:
ra.ia≤50v(4.4.11)
式中ra-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电阻和pe线电阻(ω);
ia-保证保护电器切断故障回路的动作电流(a)。
当采用过电流保护电器时,反时限特性过电流保护电器的ia为保证在5s内切断的电流;采用瞬时动作特性过电流保护电器的ia,为保证瞬时动作的最小电流。当采用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时,ia为其额定动作电流i△n。
注:tt系统棗在此系统内,电源有一点与地直接连接,负荷侧电气装置外露可导电部分连接的接地极和电源的接地极无电气联系。其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接地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4.4.12条 tt系统配电线路内由同一接地故障保护电器保护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用pe线连接至共用的接地极上。当有多级保护时,各级宜有各自的接地极。
(ⅳ)it系统的接地故障保护
第4.4.13条 在it系统的配电线路中,当发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时,应由绝缘监视电器发出音响或灯光信号,其动作电流应符合下式要求:
ra.id≤50v (4.4.13)
式中ra-外露可可导电部分的接地极电阻(ω);
id-相线和外露可导电部分间第一次短路故障的故障电流(a), 它计及泄漏电流和电气装置全部接地阻抗值的影响。
注:it系统--在此系统内,电源与地绝缘或一点经阻抗接地,电气装置外露可导电部分则接地。其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接地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4.4.14条 it系统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可用共同的接地极接地,亦可个别地或成组地用单独的接地极接地。
当外露可导电部分为单独接地,发生第二次异相接地故障时,故障回路的切断应符合tt系统接地故障保护的要求。
当外露可导电部分为共同接地,则发生第二次异相接地故障时,故障回路的切断应符合tn系统接地故障保护的要求。
第4.4.15条 it系统的配电线路,当发生第二次异相接地故障时,应由过电流保护电器或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切断故障电路,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it系统不引出n线,线路标称电压为220/380v时保护电器应在0.4s内切断故障回路,并符合下式要求:
zs.ia≤√3/√2u0
式中 zs-包括相线和pe线在内的故障回路阻抗(ω);
ia-保护电器切断故障回路的动作电流(a)。
二、当it系统引出n线,线路标称电压为220/380v时,保护电器应在0.8s内切断故障回路,并应符合下式要求:
zs.ia≤1/2u0 (4.4.15-2)
式中zs-包括相线、n线和pe线在内的故障回路阻抗(ω)
第4.4.16条 it系统不宜引出n线。
第4.5.3条 当将从高处的干线向下引接分支线路的保护电器装设在臣连接点的线路长度大于3m的地方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在分支线装设保护电器前的那一段线路发生短路或接地故障时,离短路点最近的上一级保护电器应能保证符合本规范规定的要求动作;
二、该段分支线应敷设于不燃或难燃材料的管、槽内。
第4.5.4条 短路保护电器应装设在低压配电线路不接地的各相(或极)上,但对于中性点不接地且n线不引出的三相三线配电系统,可只在二相(或极)上装设保护电器。
第4.5.5条 在tt或tn-s系统中,当n线的截面与相线相同,
或虽小于相线但已能为相线上的保护电器所保护,n线上可不装设保护;当n线不能被相线保护电器所保护时,应另在n线上装设保护电器保护,将相应相线电路断开,
但不必断开n线。
第4.5.6条
在tt或tn-s系统中,n线上不宜装设电器将n线断开,当需要断开n线时,应装设相线和n线一起切断的保护电器。当装设漏电电流动作的保护电器时,应能将其所保护的回路所有带电导线断开。在tn系统中,当能可靠地保持n线为地电位时,n线可不需断开。
在tn-c系统中,严禁断开pen线,不得装设断开pen线的任何电器。 当需要在pbn线装设电器时,只能相应断开相线回路。
第五章 配电线路的敷设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5.1.1条 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场所环境的特征;
二、符合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特征;
三、人与布线之间可接近的程度;
四、由于短路可能出现的机电应力;
五、在安装期间或运行中布线可能遭受的其它应力和导线的自重。
第5.1.2条 配电线路的敷设,应避免下列外部环境的影响:
一、应避免由外部热源产生热效应的影响;
二、应防止在使用过程中因水的侵入或因进入固体物而带来的损害;
三、应防止外部的机械性损害而带来的影响;
四、在有大量灰尘的场所,应避免由于灰尘聚集在布线上所带来的影响;
五、应避免由于强烈日光辐射而带来的损害。
第二节 绝缘导线布线
第5.2.1条 直敷布线可用于正常环境的屋内场所,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直敷布线应采用护套绝缘导线,其截面不宜大于6mm^2 布线的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300mm。
二、绝缘导线至地面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三、当导线垂直敷设至地面低于1.8m时,应穿管保护。
绝缘导线至地面的最小距离表5.2.l
第5.2.2条 瓷(塑料)夹布线宜用于正常环境的屋内场所和挑檐下的屋外场所。鼓形绝缘子和针式绝缘子布线宜用于屋内、外场所。
第5.2.3条 采用瓷(塑料)夹、鼓形绝缘子和针式绝缘子在屋内、 屋外布线时,绝缘导线至地面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表5.2.1的规定。
第5.2.4条 采用鼓形绝缘子和针式绝缘子在屋内、屋外布线时, 绝缘导线最小间距,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屋内、屋外布线的绝缘导线最小间距表5.2.4
第5.2.5条 绝缘导线明敷在高温辐射或对绝缘导线有腐蚀的场所时, 导线之间及导线至建筑物表面的最小净距,应符合本规范第5.4.4条的规定。
第5.2.6条 屋外布线的绝缘导线至建筑物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5.2.6的规定。
绝缘导线至建筑物的最小间距表5.2.6
第5.2.7条 金属管、金属线槽布线宜用于屋内、屋外场所,但对金属管、严重腐蚀的场所不宜采用。在建筑物的顶棚内,必须采用金属管、金属线槽布线。
第5.2.8条 明敷或暗敷于干燥场所的金属管布线应采用管壁厚度不小于1.5mm的电线管。直接埋于素土内的金属管布线,应采用水煤气钢管。
第5.2.9条 电线管与热水管、蒸汽管同侧敷设时,应敷设在热水管、 蒸汽管的下面。当有困难时,可敷设在其上面。其相互间的净距不宜小于下列数值:
一、当电线管敷设在热水管下面时为0.2m,在上面时为0.3m。
二、当电线管敷设在蒸汽管下面时为0.5m,在上面时为1m。
当不能符合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隔热措施。对有保温措施的蒸汽管,上下净距均可减至0.2m。电线管与其它管道(不包括可燃气体及易燃、可燃液体管道)的平行净距不应小于0.1m。当与水管同侧敷设时,宜敷设在水管的上面。管线互相交叉时的距离,不宜小于相应上述情况的平行净距。
第5.2.10条 塑料管和塑料线槽布线宜用于屋内场所和有酸碱腐蚀介质的场所,但在易受机械操作的场所不宜采用明敷。
第5.2.11条 塑料管暗敷或埋地敷设时,引出地(楼)面的一段管路,应采取防止机械损伤的措施。
第5.2.12条 布线用塑料管(硬塑料管、半硬塑料管、可挠管)、塑料线槽,应采用难燃型材料,其氧指数应在27以上。
第5.2.13条 穿管的绝缘导线(两根除外)总截面面积(包括外护层)不应超过管内截面面积的40%。
第5.2.14条 金属管布线和硬质塑料管布线的管道较长或转弯较多时,宜适当加装拉线盒或加大管径;两个拉线点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无弯管路时,不超过30m:
二、两个拉线点之间有一个转弯时,不超过20m:
三、两个拉线点之间有两个转弯时,不超过15m:
四、两个拉线点之间有三个转弯时,不超过8m。
第5.2.15条 穿金属管或金属线槽的交流线路,应使所有的相线和n 线在同一外壳内。
第5.2.16条 不同回路的线路不应穿于同一根管路内,但符合下列情况时可穿在同一根管路内。
一、标称电压为50v以下的回路;
二、同一设备或同一流水作业线设备的电力回路和无防干扰要求的控制回路;
三、同一照明灯具的几个回路;
四、同类照明的几个回路,但管内绝缘导线总数不应多于8根。
第5.2.17条 在同一个管道里有几个回路时,所有的绝缘导线都应采用与最高标称电压回路绝缘相同的绝缘。
第三节 钢索布线
第5.3.1条 钢索布线在对钢索有腐蚀的场所,应采取防腐蚀措施。钢索上绝缘导线至地面的距离,在屋内时为2.5m;屋外时为2.7m。
第5.3.2条 钢索布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屋内的钢索布线,采用绝缘导线明敷时,应采用瓷夹、塑料夹、鼓形绝缘子或针式绝缘子固定;用护套绝缘导线、电缆、金属管或硬塑料管布线时,可直接固定于钢索上。
二、屋外的钢索布线,采用绝缘导线明敷时,应采用鼓形绝缘于或针式绝缘子固定;采用电缆、金属管或硬塑料管布线时,可直接固定于钢索上。
第5.3.3条 钢索布线所采用的铁线和钢绞线的截面,应根据跨距、
荷重和机械强度选择,其最小截面不宜小于10mm^2。钢索固定件应镀锌或涂防腐漆。钢索除两端拉紧外,跨距大的应在中间增加支持点;中间的支持点间距不应大于12m。
第5.3.4条 在钢索上吊装金属管或塑料管布线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支持点最大间距符合表5.3.4的规定。
钢索上吊装金属管或塑料管支持点的最大间距表5.3.4
二、吊装接线盒和管道的扁钢卡子宽度不应小于20mm;吊装接线盒的卡子不应少于2个。
第5.3.5条 钢索上吊装护套线绝缘导线布线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铝卡子直敷在钢索上,其支持点间距不应大于500mm; 卡子距接线盒不应大于100mm。
二、采用橡胶和塑料护套绝缘线时,接线盒应采用塑料制品。
第5.3.6条 钢索上来用瓷瓶吊装绝缘导线布线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支持点间距不应大于1.5m。线间距离,屋内不应小于50mm; 屋外不应小于100mm。
二、扁钢吊架终端应加拉线 其直径不应小于3mm。
第四节 裸导体布线
第5.4.1条 裸导体布线应用于工业企业厂房,不得用于低压配电室。
第5.4.2条 无遮护的裸导体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3.5m;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2x的网孔遮栏时,不应小于2.5m。遮栏与裸导体的间距,
应符合本规范第3.2.5条的规定。
第5.4.3条 裸导体与需经常维护的管道同侧敷设时,
裸导体应敷设在管道的上面。裸导体与需经常维护的管道(不包括可燃气体及易燃、可燃液体管道)以及与生产设备最凸出部位的净距不应小于1.8m。当其净距小于或等于1.8m时,应加遮护。
第5.4.4条 裸导体的线间及裸导体至建筑物表面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5.4.4的规定。
裸导体的线间及裸导体至建筑物表面的最小净距